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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后大學情侶未婚生育 怕丟人用筷子捅死嬰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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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江西網訊 南昌一對90后在校大學生未婚先孕,因害怕家人和學校知道,在賓館生下女嬰后,兩人當即用掐女嬰頸脖、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嬰咽喉和頭部等方式將嬰兒殺害。10月21日,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,以故意殺人罪,分別被判處兩人有期徒刑7年和2年。
擔心未婚生子丟人起殺心
經查明,班某某,男,1994年出生,次某某,女,1993年出生。兩人來自同一地區,系高中同班同學。2012年9月,兩人雙雙考入南昌某學院本科預科班后,開始戀愛。2013年9月開學返校后,次某某告訴班某某自己可能懷孕了,班某某陪次某某到醫院檢查,確診次某某已中期妊娠,懷孕6個月。隨後,兩人向醫院提出引產,醫院告知需經監護人或學校同意才能引產。因害怕家人和學校知道此事,兩人商定待小孩生下后將其弄死扔掉。
賓館內殺死女嬰后棄屍
2013年12月10日中午12時許,預感要分娩的次某某在班某某的陪同下,來到學院附近的一家賓館開了一間房。16時許,次某某在該房產下一活女嬰。兩人當即用掐女嬰頸脖、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嬰咽喉和頭部等方式將嬰兒殺害。之後,班某某出門借來剪刀將臍帶剪斷,並將女嬰屍體棄於衛生間的垃圾桶內。次日23時許,兩人將裝有女嬰屍體、胎盤的塑料袋扔至賓館附近的公共廁所旁。經鑒定,班某某、次某某系該嬰兒的生物學父母,死者無名女嬰系被他人勒頸窒息死亡。
兩人來自邊遠農村 缺乏法律常識
法院認為,被告人班某某、次某某共同故意非法剝奪女嬰生命,致一人死亡,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,依法應懲處。在共同犯罪中,班某某是實施直接致人死亡的行為人,系主犯;次某某起輔助和次要作用,系從犯,依法應當減輕處罰。鑒於兩被告人殺害的是自己的非婚生嬰兒,其犯罪動機系兩人都來自邊遠農村,家庭貧窮,剛步入大學,面對未婚先孕這一人生道路上的突發事件,無法正確的應對處理,又缺乏法律常識而採取極端的方式;歸案后,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具有坦白情節,對班某某、次某某依法從輕處罰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擔心未婚生子丟人起殺心
經查明,班某某,男,1994年出生,次某某,女,1993年出生。兩人來自同一地區,系高中同班同學。2012年9月,兩人雙雙考入南昌某學院本科預科班后,開始戀愛。2013年9月開學返校后,次某某告訴班某某自己可能懷孕了,班某某陪次某某到醫院檢查,確診次某某已中期妊娠,懷孕6個月。隨後,兩人向醫院提出引產,醫院告知需經監護人或學校同意才能引產。因害怕家人和學校知道此事,兩人商定待小孩生下后將其弄死扔掉。
賓館內殺死女嬰后棄屍
2013年12月10日中午12時許,預感要分娩的次某某在班某某的陪同下,來到學院附近的一家賓館開了一間房。16時許,次某某在該房產下一活女嬰。兩人當即用掐女嬰頸脖、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嬰咽喉和頭部等方式將嬰兒殺害。之後,班某某出門借來剪刀將臍帶剪斷,並將女嬰屍體棄於衛生間的垃圾桶內。次日23時許,兩人將裝有女嬰屍體、胎盤的塑料袋扔至賓館附近的公共廁所旁。經鑒定,班某某、次某某系該嬰兒的生物學父母,死者無名女嬰系被他人勒頸窒息死亡。
兩人來自邊遠農村 缺乏法律常識
法院認為,被告人班某某、次某某共同故意非法剝奪女嬰生命,致一人死亡,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,依法應懲處。在共同犯罪中,班某某是實施直接致人死亡的行為人,系主犯;次某某起輔助和次要作用,系從犯,依法應當減輕處罰。鑒於兩被告人殺害的是自己的非婚生嬰兒,其犯罪動機系兩人都來自邊遠農村,家庭貧窮,剛步入大學,面對未婚先孕這一人生道路上的突發事件,無法正確的應對處理,又缺乏法律常識而採取極端的方式;歸案后,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具有坦白情節,對班某某、次某某依法從輕處罰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